海南省安徽商会章程
(2007年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6月1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海南省安徽商会(简称海南徽商会)。英文译名:Hainan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商会性质:在海南的安徽省工商企业及其相关产业机构、业主和皖籍人士在海南所办工商企业、业主,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指导思想和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大力弘扬徽商的优秀传统和优秀文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海南与安徽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助推海南社会、经济、文化健康协调发展,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再创徽商新辉煌。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海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海南省工商联的监督管理,党组织接受中共海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委员会领导。商会党组织对商会工作发挥重要引领和监督作用,党组织领导参与商会日常管理工作,对商会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
第五条 商会驻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三横路南洋国际1411室(商会自有资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二)努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等服务,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认真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促进琼皖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搭建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开展徽文化与徽商文化研究,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七)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实现党的领导全覆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为参加本会的安徽企业在海南所办民营、合资企业和驻琼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社团组织;个人会员为安徽籍人士在海南所办民营、合资、股份、个体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商会章程第七条所定的对象;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
(四)在本地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获得商会正式通知,领取会员证或会员通讯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商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多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牌匾、通讯录等。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和商会党组织(中共海南省安徽商会联合总支部委员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商会党组织与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商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党的领导,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
(七)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各项任职条件及任期按党章规定办理;
(八)商会要为商会党组织提供一定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及其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因特殊情况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年末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全权处理商会事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延后或增加,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增补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理事。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聘请首席顾问、团体顾问和顾问;
(六)筹备及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商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三)审查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商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商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部门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的选举和罢免,须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商会会长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业绩突出和工作需要,并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望,对商会内部治理和软硬件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会长可以延长任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提名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报常务理事会议审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由商会理事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届商会增补理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增补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团体顾问、个人顾问。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向会员公布。团体顾问为本商会顾问单位,该单位领导人可应邀任本会名誉会长或首席顾问、高级顾问。个人顾问分为总顾问、首席顾问和顾问。顾问单位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批准聘请,向会员公布。个人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聘请,向会员公布。 商会换届时,名誉会长、总顾问、首席顾问、顾问和团体顾问单位,经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协商推荐,由新任会长向会员大会提名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及管理办法由会长会议制定,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获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认可。
第四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商会换届时,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经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海南省安徽商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
海南省徽文化研究会/海南省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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